二审改判,减轻刑期4年6个月(一次性少了1620天!)
原判认定:被告人秦某、郭某利用任职玫琳凯(中国)化妆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玫琳凯公司)保安工作的便利,窃得被害单位玫琳凯公司成品仓库内的玫琳凯牌幻时抗皱保湿乳(50ml,中性至干性肌肤)1259支(经鉴定:价值人民币262879.20元)。原审以盗窃罪判处秦某、郭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郭某不服原审判决,委托竺春鹏律师提起上诉。律师审核材料后发现,原审将产品出厂价认定为盗窃金额,但郭某等盗窃的产品虽以是成品,但尚未经过检验,流入市场,且根据市场调研,玫琳凯采用的是商品直销模式,经销商的拿货价远低于产品出厂价。在二审中,律师以此为主要辩护点,认为应当按照产品成本价认定盗窃数额,最终二审采纳了律师该观点,对一审认定盗窃金额予以修正。
二审判决:被告人秦某、郭某利用任职玫琳凯(中国)化妆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玫琳凯公司)保安工作的便利,窃得被害单位玫琳凯公司成品仓库内的玫琳凯牌幻时抗皱保湿乳(50ml,中性至干性肌肤)1259支(价值人民币44267元)。以盗窃罪判处秦某、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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